为适应学校升格为学院后对师资、教学质量和教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学院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按计划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鼓励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和进修提高,现将有关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要参加提高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和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考试鉴定的教职工,原则上要按学院制定的培训、进修计划执行,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符合本专业和工作(种)要求的书面申请,经逐级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计汇总,提交有关会议审定。不在本年计划内的各类申请,人事部门不予提交会议研究。
二、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和教学需要,公派脱产培训和进修的人员,要与学院人事部门签订协议书,按协议书规定条款办理,教职工参加三个月及其以下和短期培训、进修,由财务部门按现行国家、省厅文件办理。
三、业余进修培训,提高学历的专兼职教师,成绩及格,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报销80%的学费(不含书本费、下同);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报销60%的学费。
四、通过自学、业余进修等形式提高学历的其他职工,成绩合格,取得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报销30%的培养费。
五、学院各系(部)科统一安排的专业教师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工种技能等级鉴定及岗位资格证考试的,取得合格证书后,其培训费、鉴定考试费每一等级报销一次。
六、教职工晋升职称、考技术等级,与晋升工资待遇有关的培训、考试、评审等,除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可以免收培训费外,其它情况的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七、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后(不含有挂靠院校学习的情况),并且不发生学费的按(91)青财文字第561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费。
八、毕(结)业后(以最后一次进修、培训时间为准),继续工作不满五年的,本人要求离院(调出、辞职等)的,应清退有关进修、培训、鉴定中学院支付的培养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上级组织调动除外)。
九、本规定从2003年11月12日起执行。凡在此前入学并经学院批准的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待遇仍按《青海省交通学校教职工培训、进修待遇暂行规定》(青交校办字[2001]第55号)和学院有关会议决定执行。
十、本规定的条款由院人劳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