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特困学生助学基金” (以下简称“特困生助学金”)正常运作和取得良好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困生助学金学年受助比例:不超过各班学生总人数的8%,其中甲等占2%,乙等占4%,丙等2%。
第三条 受助标准:特困生受助标准为甲等800元/人(学年),乙等600元/人(学年),丙等400元/人(学年),可根据贫困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确定受助标准。
第四条 受助生条件
(一)申请特困生助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如下:
l、申请者为正式注册在校的学生。
2、申请者本人实际消费水平无法达到学院最底标准。
3、申请者未享受国家、学院、团体、个人提供的其他助学金(奖学金)。
(二)申请特困助学金获准的条件如下:
1、孤儿特困生。
2、少数民族地区特困生。
3、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特困生。
4、双亲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生。
5、国家级贫困县农村的“五保户”及其它经济困难的家庭的特困生。
6、国家级贫困县城市的双亲下岗家庭的特困生。
第五条 受助生的产生
(一)特困生助学金申请程序及审核:
1、特困生助学金的申请工作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初。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的有效证明,申请的有效期仅限于当学年,次学年必须重新提出特困生助学申请。
2、经所在班级结合该生平时表现和生活水平进行民主评议,符合资助条件者填写《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特困学生助学基金受助申请表》,并由班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所在教学系。
3、各系根据特困学生申请及各班意见,按照受助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并在学院醒目处公示享受特困助学金学生初选名单,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4、各系上报的特困生学生经学生工作处研究提交院务会,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学生工作处将各系受助名额和受助学生条件在全院进行公示。
5、各系对接受特困助学金学生的情况真实性要承担直接责任。
6、确定享受特困生助学金的学生名单由学院上报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核定:
1、学生工作处根据《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特困学生助学基金实施细则》审核各系申报的特困学生情况和申报比例。
2、特困生助学金每学年评选和复查一次。
第六条 制约措施
1、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停止享受特困生助学金。
2、凡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有夜不归宿记录者,不得享受特困生助学金。
3、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不及格者不得享受特困生助学金。
4、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不得享受特困生助学金。
5、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或学院组织的其它活动者,不得享受特困生助学金。
6、被取消享受特困生补助资格者,若下一学年各方面表现较好,可由本人再次申请资助。经所在教学系同意,学院复审合格后,方可享受特困生助学金。
7、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应追回全部特困生助学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特困生助学金的发放
各系确定的贫困生一旦享受特困生助学金,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核减该生当年或次年的教学经费,经费缴清的学生可直接将特困生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学生工作处所有。
第九条本条例自本2005年1月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