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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科研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费的有效使用和成果的正确评价及加速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1、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应有良好的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类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在职在岗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需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项目研究人员结构合理,人数一般不少于4名。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
  4、以前承担各类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课题。
  5、 凡准备外出学习、出差时间在半年以上者和已外出时间在半年以上并继续在外者不得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和更换。
  6、 凡申请科研项目的个人或课题组,要对所申请项目进行文献检索、查新,全面了解该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研究动向、进展情况,按项目指南或项目要求提交出具有科学性和创新点的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电子文件一份,交科研办公室进行初审。
  7、 对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由教务处科研办公室初审并上报有关部门,经过专家严格评审,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答疑,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及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法、预期目标、研究人员组成等进行充分讨论,形成论证意见,待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执行和管理

  1、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课题组必须写出书面计划(计划一式三份)上报教务处科研办公室,并认真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组必须注意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项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专题总结、论文、技术规范、成果评价意见、鉴定材料、奖励材料、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及来往文函,项目完成后,严格按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归档办法将归档材料整理装订后,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2、 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自愿原则和有利于研究工作顺利开展及培养队伍的原则组织课题组,并在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经纪律的基础上,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
  3、 课题组在严格执行科研计划的同时,每学期向教务处科研办公室交书面总结,并随时准备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它上级部门的检查。
  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申请书)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如需调整部分研究内容$应向科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按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审批,待批准后作相应的调整。
  5、 项目负责人应在年中提交一次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末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半年及年度计划报告均应包括项目进度、经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存在问题及对策,同时,将同期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报告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四章 项目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课题组可申请中止项目的研究。
  1、 个人单独开展研究的项目,当研究者要调离本院或因病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者,该项目的研究自动中止。
  2、 个人单独开展研究的项目,当研究者外出脱产进修,本人又不能继续研究的,应向学院申请项目中止。
  3、 多人开展研究的项目,当项目负责人出现上述情况,而课题组又无人接替负责的,应向学院申请项目的中止。
  4、 因项目难度大,课题组确实无力继续研究的,可申请中止。
  5、 凡经过批准中止研究的项目,课题组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详细的财务决算表。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计划由学院收回作为机动经费;所购置的资料、仪器、设备及其它用课题经费开支的物品全部上交学院各有关管理部门。
  6、 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学院有权中止项目研究,并责令项目负责人退还所用经费;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7、 项目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未经同意$不按时提交年度进度报告的,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按中止计划办理。
  8、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交申请再经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3个月。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及成果登记

  1、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办公室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由科研办公室汇总核实后,根据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2、 凡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其研究资料必须齐全。包括:科技成果评价申请书(签定、验收、评审等)、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鉴定、验收、评审、专利、新产品等)、科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科技课题工作总结、科研课题研究报告、技术总结、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试验检测报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等。
  3、 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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