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览室管理制度
1.阅览室陈列的期刊和报纸本院教师及学生持证均可进入室内阅览。
2.师生员工一律凭本人学生证或借书证进入,其它证件无效;
3.读者应主动将借书证交值班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期刊杂志;
4.每人每次限取1本期刊或1份报纸,阅完后应送还管理人员或放归原处;
5.读者应自觉爱护期刊和报纸,不得损坏、涂污或裁剪报刊;如有违反规定要加倍赔偿。盗窃期刊、报纸或他人借书证者,按章从严处理;
6.不允许抢占阅览席位,凡抢占阅览席位的物品若有丢失,本室概不负责;
7.进入阅览室不得携带书包等;
8.读者离开阅览室,应将期刊交还值班入员换取本人借书证,方可出室;
9.不允许使用他人证件借阅期刊杂志;
10.要讲文明,讲公德、讲卫生,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11.阅览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聊天、大声喧哗;不允许有不文明行为;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不准涂污、损坏阅览书籍和室内设施。对违纪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态度恶劣者,收缴证件并上报学院给予严肃处理。
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
1.师生员工使用学生证、借书证和上机卡入室,按工作人员安排的机号上机;
2.各用户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计算机,不得非法操作;
3.严禁任何人员向本室多媒体电脑提供贮存带有黄色,反动信息的光盘或软盘。如发现利用本室微机观看、发布黄色、反动的信息,一旦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为防病毒侵犯,不允许用户使用自带光盘、软盘上机。用户确需使用自带光盘、软盘的,须经工作人员允许并经检查检验后方可使用;
5.计算机如出现故障,请及时与值班人员联系解决或排除;
6.值班人员应教育用户爱护计算机设备,讲文明、讲礼貌,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下班时应检查关机并切断电源;
7.用户遵纪守法,爱护室内设施和计算机设备,如有故意违反纪律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图书外借制度
1.读者使用资料卡片查询图书书目,卡片用完后放回原位。
2.管理人员在办理图书借阅手续时,要认真检查图书损坏、缺页情况,如实登记声明。
3.图书借阅期限:教职工为一个月;学生和进修生为半个月。到期限后可续借一次。小说类图书借期为半个月。
4读者因不慎丢摧图书,如果能在当年按原版购买到新图书并交回图书馆,每册图书需另交纳5元加工费。
5如无法购买到原版本时!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赔偿:
(1)20年以前出版的单册图书,按原图书价的10倍赔偿;
(2)19~20年之间出版的单册图书,按原图书价的6倍赔偿;
(3)近10年出版的单册图书,按原图书价的3倍赔偿;
(4)丛书、多卷书、连续出版物丢失其中部分册、卷、期的丛书、多卷书按原图书全套价赔偿,期刊按原图书全年价赔偿。
6.对于故意撕页、切割书刊中内容的,情节轻微的参照以上规定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借阅卡(证)管理办法
1.借阅证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办理。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研究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组织办证;在籍函授、自考、夜大生和来校进修三个月以上的短训班学员,由所在院系统一造册,报经馆长批准后,均可办证;来校进修三个月以下的短训班学员,视同校外人员交纳服务费。
2.校外人员凭工作证、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服务费办理卡(证)。
3.办卡(证)时,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组织办证的,每人要交付!寸免冠照片!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办证费(函授、自考,夜大生和研究生还须按学校规定一次性交纳借书保障金,离校时退还)。
4.借阅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违反者其读者证将被当即扣留,并停止持证者本人借阅一个月。
5.借阅证遗失的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补办借阅证时,需交纳按原价5倍的办证费。
6.学生毕业、教职工调离本校,必须归还所借书刊,并交还借书证。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其离校手续。
7.办证时间为:新生入学后二个月之内;新调进的教职工报到后一周之内;补办读者证可随时到馆办公室办理。
借还图书管理细则
1.本馆普通中、外文图书办理外借业务。样本书、本库藏书、进口原版书、港台原版图书、孤本,善本、工具书以及期刊均不外借,只限在本馆查阅或复印。如确属特殊需要,读者可提交书面报告,报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
2.教职工和研究生(硕士、博士)读者在各书库累计借阅量为10本,其中文艺小说不超过2本;学生读者在各书库累计借阅量为3本,其中文艺小说重本。文艺小说借阅期限为30天;社会科学、经济、自然科学类图书借阅期限为;教职工、研究生读者限30天,学生读者限10天。如到期可以续借,但须带原书到借书库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为30天,同一本书只能续借一次。特殊情况,须经馆长批准方可第二次续借;文艺小说不办理续借手续。
3.借书逾期未还者,暂停其续借,待其交纳逾期使用费后方能恢复借阅;逾期费标准为:每册每天0.1元;寒、暑假不计逾期天数,但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办理还书手续。如图书遗失,在办理赔款手续前的逾期天数亦按此条办理。
4.学生毕业、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办理还书销证手续;出国留学或外出进修时间超出借书期限者,须在离校前归还所借图书。
书刊遗失!污损!盗窃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遗失书刊
1.读者遗失书刊,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2.遗失书刊须以版本相同的书刊抵赔(需另加五元加工手续费),如抵赔原版本书刊确有困难时,按下列规定赔偿:1985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10倍赔偿;1986~1994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1995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
二、污损书刊
1.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所借书刊,如发现污损现象,应当即向工作人员报告,以分清责任。
2.读者污损书刊(如划记、影描、批注、卷折、撕页、“开天窗”等),根据程度轻重,按下列规定酌情处理:
(1)污损程度轻的,在书刊上批注、涂画、圈点等,按该书原价的50~60%赔偿污损金。(2)污损程度较严重,但内容完整,通过修补尚能继续流通的,除支付污损赔偿金外,还须赔偿修补费(按平装或精装费计)。
(3)污损程度较重,无法修补的,按遗失书刊的规定处理。
(4)对书刊进行撕页,“开天窗”,造成书刊资料不全或无法进行修补者,必须作出书面检讨,除按遗失书刊规定负责赔偿外,另将接受每本追加污损赔偿费50元的处罚。
三、盗窃书刊
1.凡未办理借阅手续,采取违规手段私自将书刊带出馆(室)者,视作盗窃书刊行为。
2.盗窃书刊者,除做出书面检讨外,另将接受2倍于所盗书刊原价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学校有关纪律处分。 |